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069号
原告:朱洁,女,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休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朱洁与被告上海休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原告朱洁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3元,减半收取1,601.50元,由原告朱洁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