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财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财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环县德华澳美肉羊良种繁育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1022民初78号 原告:甘肃财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县德华澳美肉羊良种繁育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社员工。 原告甘肃财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县德华澳美肉羊良种繁育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财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环县德华澳美肉羊良种繁育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财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监理服务费53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217.03元(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1月11日),并以5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1%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月1日为65217.97元);二、判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环县山城年羊出栏10万只育肥羊场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环县山城年羊出栏10万只育肥羊场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服务费530000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20%;主体工程完工支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25%;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支付5%,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此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案涉工程2020年9月10日主体完工,2020年12月28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至今,被告未依约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环县德华澳美肉羊良种繁育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辩称,原告所述签订合同的时间及合同价款均属实。因为政府没有向被告付款,导致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监理服务费。同意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但是暂时没有能力支付。对于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我公司不同意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5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环县山城年羊出栏10万只育肥羊场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环县山城年羊出栏10万只育肥羊场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服务费530000元,双方约定,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20%,支付金额120000元;主体工程完工支付50%,支付金额3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25%,支付金额150000元;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支付5%,支付金额30000元。同时约定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确定方式为: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案涉工程2020年6月25日开工,2020年12月28日竣工。 本院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协商一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工程提供监理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现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工程监理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监理服务费。原告诉请的监理费用数额,被告当庭表示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对于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且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中,主体工程完工时间双方均不能提供给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的分阶段计算逾期利息的时间点无法确定,故计息时间应当以工程工程竣工日期并结合合同总价款及双方约定的付款比例进行计算。原告诉请的保险费用,系其申请保全时提供担保而支出的费用,对于原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环县德华澳美肉羊良种繁育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向原告甘肃财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5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5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0年12月28日起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4元,减半收取4897元,保全费3595元,共计8492元,由被告环县德华澳美肉羊良种繁育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