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365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固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佛山优粤佳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东莞市固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优粤佳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790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4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优粤佳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尚欠东莞市固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货物未交付,佛山优粤佳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5月12日前交付指定规格、型号、质量的抛光砖给东莞市固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若佛山优粤佳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交付货物的,则东莞市固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以尚欠的货款及利息[以上欠货款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支付的,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佛山优粤佳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因佛山优粤佳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莞市固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费6120元。
二、财产调查处置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优粤佳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其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优粤佳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兴业银行佛山南海千灯湖支行账户3920********及交通银行佛山南海支行账户4822********(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8.18元、0元),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小,暂未予扣划。除前述财产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优粤佳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财产如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履行还款情况
被执行人佛山优粤佳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尚未清偿任何案件债务,未履行金额为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52元。
四、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向被执行人佛山优粤佳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36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长磊
审判员 黄远东
审判员 蓝 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