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9416号
原告:云南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嵩明县杨林工业开发区南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沣景万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丝路欢乐世界东万科沣华锦鸣售楼部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沣景万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