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7民初2960号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嵩明县**工业园区天水路邻里中心二期F幢一单元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19406458E。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系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嵩明县**工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292272250T。
被告:***,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云南省嵩明县**工业开发区。身份证号码:52213219********。
被告:***,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选,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受理后,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3元(已减半),由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