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云南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6263号 原告: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市辖区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恒大绿洲)15栋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69638Y。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工业开发区南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292272250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8.27元,减半收取2749.14元,由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