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x有限公司、惠州市x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302民初7499号 原告:广东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 法定代表人: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系广东x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系广东x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市x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1单元32层02-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2G1JP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惠州市x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x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x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x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罗x与被告惠州市x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时代x监理费831470.51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利率的2倍即年利率7.3%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是2023年1月10月为32576.18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广东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9日签署合同编号为100107007.01-工程类-2019-0024号《x建设工程监理(土建及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地点为惠州市惠城区,主要内容为:一、惠州市x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耀公司)聘请原告就案涉时代风华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土建及装修)提供监理服务,工程地点惠州市惠城区,工程规模为项目用地面积约为24920㎡,总建筑面积为117487.8㎡,拟建6栋商住楼,社二层地下室建筑。二、合同暂定监理酬金2637810元,其中不含税总价2488500元增值税149310元。入场到主体毛坯交楼基础监理费暂定(即扣除奖励基金1元/㎡后的总价)2520519.7元,按监理人员工资计算清单。奖励基金标准最高为1元/㎡,暂定最高总奖励基金为117290.3元。三、本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19年12月15日,本工程暂定交付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四、监理费用,委托人按每两月为一次支付周期,监理人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委托人要求(包括但是不限于:按照月度评估制度要求完成该周内完工工程量30%自检并提交检查表,要求自检真实、准确)完成工程质量的监督后,对已发生的人员服务费进行一次结算,结算比例为90%。当基础监理费累计支付到总费用的90%时,委托人有权暂停监理费的支付,余下费用在本项目整体竣工交楼(最后一次移交小业主和物业)后三个月内支付五、监理人每次收取监理费酬金前,须按当次收款全额向委托人开具并交付合法有效、税率为6%的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违反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委托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则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未付款项部分的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期的一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七、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16日原告与鸿耀公司签署合同编号100107007.01-工程类-2022-0013号[《时代风华花园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土建及装修)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监理工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二、该部分内容增加合同金额405927元,其中不含增值税382950元,增值税金额22977元。鸿耀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至2022年4月22日向原告转账11笔款项合计金额为21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责,按时完成监理工作并交付成果,案涉项目于2022年7月1日经五方验收合格,鸿耀公司亦向案涉项目物业公司移交房屋。鸿耀公司验收后,2022年9月2日,原告与鸿耀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对账结算,确认案涉项目监理费总金额为2981470.51元,已支付2150000元,尚欠金额831470.51元。原告多次向鸿耀公司主张,要求其筹集资金向原告支付监理费用,鸿耀公司总是以资金困难为由并告知原告暂时无需开具后续发票,等其通知。原告多次主张无果遂诉至法院。合同约定:委托人按每两月为一次支付周期,监理人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委托人要求(包括但是不限于:按照月度评估制度要求完成该周内完工工程量30%自检并提交检查表,要求自检真实准确)完成工程质量的监督后,对已发生的人员服务费进行一次结算,结算比例为90%。鸿耀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监理费,其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当基础监理费累计支付到总费用的90%时,委托人有权暂停监理费的支付,余下费用在本项目整体竣工交楼(最后一次移交小业主和物业)后三个月内支付。该条约定不明,无法确定最后支付期间。若按照该条约定“最后一次移交给小业主和物业”履行,则剩余10%监理费将遥遥无期,严重损害原告的权益。案涉项目房屋并未全部销售,该小业主数量如何确定?即便全部业主收房,原告有如何知晓该时间点?本案项目2022年7月1日已经过五方验收,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监理达到预期效果,鸿耀公司亦已经交付给其指定的物业。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鸿耀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监理费用。合同约定: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违反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委托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则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未付款项部分的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期的一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该约定利息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应按照2022年LPR的2倍从2022年7月1日(五方验收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9日签订《时代风华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拟建6栋商住楼,设二层地下室建筑,合同总金额为3043737元(2637810元+405927元),工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完工。双方于2022年9月2日签订《工程结算书》,结算总金额为2981470.51元。被告已支付21500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x及补充协议》、竣工验收材料、《工程结算书》、监理费用支付记录及明细等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及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被告在进行结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150000元,仍有831470.51元(2981470.51元-215000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有事实和证据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x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x有限公司支付831470.51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x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40.47元,由原告广东x有限公司承担469.03元,被告惠州市x发有限公司承担11971.44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惠州市x发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迳直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不再向应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