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时代鸿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302民初7502号 原告: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11号A1栋707-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47824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市时代鸿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1单元32层02-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2G1JP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惠州市时代鸿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时代鸿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惠州市时代鸿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时代风华花园(惠州)项目模拟验房监理费93548.59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利率的2倍即年利率7.3%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是2023年1月10月为3665.14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4月24日签署合同编号为100107007.01-工程类-2022-0006号《时代风华花园(惠州)项目模拟验房合同》,主要内容为:一、惠州市时代鸿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耀公司)聘请原告就案涉时代风华项目模拟验房提供监理服务,工程地点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工程规模为项目用地面积约为24920㎡,总建筑面积为117487.8㎡,拟建6栋商住楼,社二层地下室建筑。二、合同总价106847.64元,其中不含税总价100799.66元,增值税6047.98元。三、验房开工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本项目验房竣工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四、监理费用委托人按每一月为一次支付周期,监理人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委托人要求(包括但是不限于:按照《验房单位管控标准》要求完成该周期内模拟验收工作后,对当月已完成并经委托人验收合格的验房面积对应金额进行一次支付,各阶段支付比例按照D点结算办法的85%),当各阶段验房费用累计支付到总费用的85%时,委托人有权暂停该阶段验房费用的支付,余下费用在双方完成结算后2个月内支付。五、监理人每次收取监理费酬金前,须按当次收款全额向委托人开具并交付合法有效、税率为6%的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违反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委托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则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未付款项部分的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期的一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七、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即惠州市惠城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责,按时完成监理工作并交付成果,案涉项目于2022年7月1日经五方验收合格,鸿耀公司亦向案涉项目物业公司移交房屋。鸿耀公司验收后,2022年9月2日,原告与鸿耀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对账结算,确认案涉项目监理费总金额为93548.59元,已支付0元,尚欠金额93548.59元。原告多次向鸿耀公司主张,要求其筹集资金向原告支付监理费用,鸿耀公司总是以资金困难为由并告知原告暂时无需开具后续发票,等其通知。原告多次主张无果遂诉至法院。合同约定:委托人按每一月为一次支付周期,监理人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委托人要求(包括但是不限于:按照《验房单位管控标准》要求完成该周期内模拟验收工作后,对当月已完成并经委托人验收合格的验房面积对应金额进行一次支付,各阶段支付比例按照D点结算办法的85%),当各阶段验房费用累计支付到总费用的85%时,委托人有权暂停该阶段验房费用的支付,余下费用在双方完成结算后2个月内支付。鸿耀公司未按阶段足额支付监理费,其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本案项目2022年7月1日已经过五方验收,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监理达到预期效果,鸿耀公司亦已经交付给其指定的物业。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鸿耀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监理费用。合同约定利息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应按照2022年LPR的2倍从2022年7月1日(五方验收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4月24日签订《时代风华花园(惠州)项目模拟验房合同》,约定原告负责验收房屋,合同金额106847.64元。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完工。双方于2022年9月2日进行结算,签订《工程结算书》,结算总金额为93548.59元。被告在结算后一直没有付款。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时代风华花园(惠州)项目模拟验房合同》、竣工验收材料、《工程结算书》、监理费用支付记录及明细等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时代风华花园(惠州)项目模拟验房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及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被告在进行结算后,被告未如约向原告支付93548.59元,已构成违约,现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有事实和证据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时代鸿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93548.59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30.34元,由原告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4.09元,被告惠州市时代鸿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146.25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惠州市时代鸿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迳直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不再向应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