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7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11号A1栋707-709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广纸丙外街29号夹层自编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邦置业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8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科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1)晖邦置业公司向奥科公司支付拖欠的监理费1692498.73元;(2)晖邦置业公司向奥科公司支付滞纳金,起算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邦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清双方之间涉案事实,对奥科公司就《监理服务合同》服务范围外的增加工程未实际处理,仅就一句话说理称不属于建筑面积,就超过100万元的监理费不予支持。而对于滞纳金部分,在有证据证明奥科公司已于2021年8月18日***置业公司提交结算材料的情况下,而晖邦置业公司借此不结算拖欠的监理费,一审法院却仅仅支持从奥科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滞纳金,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一)奥科公司就增加工程部分提供了超出合同之外的监理服务,且服务时间较长,在晖邦置业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监理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建筑面积,就超过100万元的监理费不予支持,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双方于2015年9月签订了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将广州海珠区纸厂项目施工工程委托奥科公司进行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结算以“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本合同服务范围的建筑总面积乘以综合包干单价后计算监理报酬费”结算价,随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监理费用的计算方式改为“建筑面积乘以包干单价”,该补充协议特地将该结算计算方式变更,因此在结算时对建筑面积的定义作出合理解释对于本案的有效解决是非常重要的,且应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情况、补充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监理服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增加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实际增加的监理服务工程量,参考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监理费用。一审庭审中,晖邦置业公司对于案涉S-1栋增加工程67587㎡的事实是予以认可的,只是认为不需要额外支付监理费,因此对于增加工程以及增加的工程量是确认无疑的,该增加工程的工程量大,奥科公司需要额外提供大量的现场监理人员以及相关成本投入,监理时间长必然增加了奥科公司的监理服务时间及工程量,对于该部分应计算额外监理费也是合情合理的。首先,S-1栋公寓楼新增的夹层装修施工不在原合同监理范围以内,当初晖邦置业公司提供的报建的施工图纸中也没有包含夹层部分,签订监理合同时,其也未告知奥科公司有增加该项目的施工,因此该部分属于合同以外的附加监理服务。其次,新增的夹层装修施工属***置业公司后期另行增加的施工内容,且工程量巨大,因此增加了大量的额外监理工作,要求增加监理费用属合理诉求。再者,额外监理工作费用计算方式以及总费用:计算方式按照增加夹层施工的面积总67587㎡乘以单价包干,单价参加原合同单价14.86元/㎡。增加额外监理总费用为67587×14.86=1004342.82元。(二)奥科公司提交了***置业公司提交结算材料的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聊天记录当中有明确表明已将涉案工程的结算材料送给晖邦置业公司员工***,而其委托专门处理结算的咨询公司员工**称要将结算材料寄回给奥科公司,也就是说晖邦置业公司已实际收到奥科公司的结算材料,而其为了拖延支付监理费,又将结算材料寄回给奥科公司,此种情况充分证明了晖邦置业公司一直拖延结算、拖延支付监理费的违约事实。根据合同第三部分专有条款中第39.3.2条以及第39.3.3条约定,工程验收之日起后的一年质保期,涉案工程项目最后工程验收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经过一年质保期的日期应为2020年6月20日,也就是说2020年6月20日应将监理费支付完毕。根据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第四十条的相关约定,将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日判定为奥科公司起诉之日起,也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奥科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庭审期间,补充上诉意见:本案属于民事案由规定第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下的案由,本案关于增加工程量的相关处理,可以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时建设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表,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关于本案的增加工程量,既有合同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晖邦置业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为奥科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应予以驳回,维持原审判决。 奥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晖邦置业公司立即支付奥科公司拖欠的监理费1692498.73元;2、判令晖邦置业公司承担逾期支付监理费的滞纳金(以1692498.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判令晖邦置业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诉讼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9月,奥科公司(监理人)与晖邦置业公司(委托人)签订《广州海珠区纸厂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为广州海珠区纸厂项目施工提供监理服务;【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后30日起计算。【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含基坑支护工程)、水电安装、装饰装修、售楼部结构及精装修、环保、设备安装、消防工程、弱电信息、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排水等本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临时设施、施工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括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负责安全、质量、进度(月报、周报、会议纪要)、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包括投资月报、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工程进度款、合同支付、变更台帐;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各类验收;组织、审核竣工资料等;(第39.2.2条)监理人的报酬:本项目监理报酬采用以下方式计取(以监理报酬中标价/总建筑面积)折算监理报酬综合包干单价为(人民币)14.86元/平方米,工程规模暂定为22.4650万平方米,监理报酬总额暂定为348.6771万元,结算以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本合同服务范围的建筑总面积乘以综合包干单价后计算监理报酬费结算价;(第39.1条)第一阶段为工程实施服务期……第二阶段为工程保修服务期,其服务期限为委托人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程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在此服务期内,如委托人或工程的合法使用方认为需要监理人协助处理有关质量保修事宜,则监理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或工程的合法使用方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第39.3条)监理报酬支付时间与比例:按季度支付70%,(即合同总价/服务总计季度*70%=每季度付款);本项目通过质监站竣工验收完成后,付至总监理费的80%;待项目验收后,所有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后双方结算,监理单位出具评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结算金额支付至95%,其余款项待项目一年质保期结束后一次付清;等。 2015年8月,奥科公司(受托方)与晖邦置业公司(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工程监理费为服务方为完成本项目监理工作的总服务费用,监理服务费按含税完全综合单价包干,干单价为14.86元/平方米,监理服务费暂定合同价为3486771元,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暂定合同总价为3486771元,计算规则:监理费用=建筑面积*包干单价;等。 晖邦置业公司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涉案商业楼工程(自编号S-1)验收日期为2018年12月24日,垃圾收集站(自编号G-2)验收日期为2019年6月6日,商业、住宅楼工程(自编号Z-1、Z-2、Z-3)验收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 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记载,涉案商业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晖邦置业公司,其中S-1商业楼工程建设规模为78913.76㎡(核定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Z-l、Z-2、Z-3商业楼工程建设规模分别为69451.52㎡、36837㎡、50069.0l㎡(核定日期为2019年1月29日)。据核发日期为2017年1月22日的穗国土规划验证【2017】110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记载,海珠区广纸北一路AH050107地垃圾收集站(自编号G-2)的建设规模为158.5㎡。 诉讼中,奥科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粤0105民初8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晖邦置业公司名下价值共1885109.78元的财产。 奥科公司表示:认可规划部门批准的面积235429.79㎡,再加上夹层面积67587㎡;已移交竣工档案;因当时认为可能增加工程量,所以《补充协议》约定监理费用以建筑面积为准;晖邦置业公司拒绝结算,奥科公司无法出具评估报告,随时可出具评估报告;晖邦置业公司未提出过保修期服务。晖邦置业公司表示:奥科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移交了部分档案资料,但仍有部分资料未移交。 奥科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算资料(编制日期为2021年11月11日);拟证明奥科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将结算资料***置业公司送审,晖邦置业公司未提出该工程监理存在质量缺陷。2、监理协调例会会议纪要;3、监理月报;4、项目现场签证工作指令单记录;证据2-4拟证***置业公司在涉案S1栋增加了夹层工程及奥科公司对此的监理服务情况。5、奥科公司员工**与晖邦置业公司员工***、第三方咨询公司员工**(微信昵称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8月18日,**:“文工,你今天在哪里啊?我想把结算资料送给你,**已经答应先签了。”***:“绿地中心。”**:“那我下午去找你方便吗?”***:“5点左右。”**:“文工,资料我已经交给咨询**了”。2021年11月12日,***:“**,麻烦给一下你们收货地址,你们的合同结算要退回去。”拟证明奥科公司***置业公司发送结算资料。 晖邦置业公司质证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4未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晖邦置业公司为证实其抗辩主张还提交了如下证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8月19日***置业公司出具的《关于暂停海玥花园项目预售商品房网签业务的通知》,载明海玥花园项目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引发大面积上访和群体性维稳事件;拟证明奥科公司未履行第二阶段的监理服务,构成重大违约。 奥科公司质证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漏水等质量问题是晖邦置业公司违规加建夹层导致,该夹层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工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奥科公司与晖邦置业公司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监理费问题。双方确认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20日竣工验收,所有工程档案亦已移交,原、晖邦置业公司双方应及时结算。晖邦置业公司辩称付款条件不满足的意见无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现双方对夹层面积是否应计算监理费存在争议。合同约定结算以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本合同服务范围的建筑总面积乘以综合包干单价后计算监理报酬费结算价。《补充协议》约定监理费用为建筑面积*包干单价。夹层面积并不计算在建筑面积内,奥科公司要求晖邦置业公司计付夹层面积对应的监理费用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监理费应按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本合同服务范围的建筑总面积乘以综合包干单价后计算,即3498486.68元(14.86元/㎡*235429.79㎡)。晖邦置业公司已向奥科公司支付2787416.8元,还应支付711069.88元。晖邦置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工程保修服务期内要求奥科公司提供服务被拒,其主***公司未尽监理职责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滞纳金问题。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如果晖邦置业公司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奥科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后30日起计算。现晖邦置业公司逾期支付监理报酬,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向奥科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并无约定,奥科公司主张利率标准属合理范围,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奥科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置业公司提出结算,故一审法院酌定滞纳金从奥科公司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9日起计至晖邦置业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晖邦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科公司支付监理费711069.88元;二、晖邦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科公司支付滞纳金(以711069.88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奥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766元,由奥科公司负担13556元,晖邦置业公司负担82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奥科公司负担3114元,晖邦置业公司负担1886元。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案涉《监理合同书》约定,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互相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①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②合同书;③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案涉《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当出现互相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①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及修正文件。根据该约定,双方《补充协议》优于案涉《监理服务合同》。虽然案涉《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结算以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本合同服务范围的建筑总面积乘以综合包干单价后计算监理报酬费结算价,与《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监理费用等于建筑面积乘以包干单价有所不同,但是《补充协议》并未对以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本合同服务范围的建筑总面积予以修正,故关于建筑面积的约定,案涉《监理服务合同》与《补充协议》并不存在矛盾,在《补充协议》对此无约定的情况下,应以案涉《监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奥科公司主张的夹层面积并不在规划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内,故一审不予支持奥科公司提出的夹层面积的监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滞纳金的问题,一审法院对此已有详细的论述,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此不再进行赘述。 综上所述,奥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711069.88元; 二、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711069.88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766元,由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556元,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2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14元,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0元,由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