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8318号
原告: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11号A1栋707-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4782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绿港三街1号310-2室(空港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EJ76Q。
法定代表人:王轶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公司)与被告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港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如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奥科公司的委托诉代理人***、被告绿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港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监理费853900元;2.判令绿港公司逾期支付监理费应当承担的滞纳金暂计为117005.74元(以853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4月20日,后续的滞纳金以853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判令绿港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奥科公司与绿港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了《监理服务合同》(下称合同),约定由绿港公司将绿地广州城市公司花都空港项目地块三1#-4#楼项目工程委托奥科公司进行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奥科公司如期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服务,该项目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了相关建设部门的竣工联合验收,并收到了穗联验(空港)字(2018)002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根据合同第三部分专有条款中第39.3.2条以及第39.3.3条规定,工程验收完成后,绿港公司应向奥科公司支付至监理报酬金的80%;工程验收完成后,奥科公司提交监理酬金结算书,按双方确认的总结算监理酬金支付至95%,其余款项待项目一年质保期(从完成工程验收之日起计)满后全部支付完毕。依据上述约定,奥科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将项目结算资料向绿港公司送审,绿港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项目结算资料上**签字确认项目的最终结算,绿港公司亦未向奥科公司提出该工程的监理存在任何质量缺陷,理应依约付清全额的监理报酬。截止2019年1月,项目总结算价为2053500元,绿港公司已支付监理报酬1199600元,尚欠853900元。除此之外,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第四十条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绿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嗣后,奥科公司多次要求绿港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但绿港公司仍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奥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绿港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尾款应当在结算工作完成后支付至95%,余款在质保期满一年之后支付,该案结算工作尚未完成,而且本案监理费是按照监理单位提供的人员数量以及其相应级别计算监理费用,而原告提供的资料中剩余期间缺乏相关到岗人数级别的相关资料,无法确认合同结算总额,故剩余监理费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其不应支付监理费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奥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监理服务。
2016年11月22日,绿港公司(委托人)与奥科公司(监理人)签订《绿地广州城市公司花都空港项目地块三1#-4#楼监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监理服务合同》),就绿港公司委托奥科公司承担绿地花都空港项目地块三1#-4#楼监理服务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其中《监理服务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监理人应在7天内对委托人及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三十九条39.2.2监理人的报酬:……监理酬金总额暂定为1512000元;39.2.4如在工程实施服务期内,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未完工,使监理人的工程实施服务期限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相应延长。当所延长时间在3个月内(含3个月)时,监理酬金额不作调整;当延长时间超过3个月时,自超过之日起所延长的工程实施服务期时间,委托人将按以下方式给监理人计算补偿监理酬金:超过部分按监理人实际投入现场的各专业类别人员数量及时间乘以附件四中约定的各类别人员工资(月/元)计算补偿监理酬金。同时,延期期间的人员服务标准不得降低;39.3监理报酬支付时间与比例:39.3.1按季度支付至70%;39.3.2工程验收完成后,支付至总监理酬金的80%;39.3.3工程验收完成后,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酬金结算书,按双方确认的总结算监理酬金支付至95%,其余款项待项目一年质保期(从完成工程验收之日起计)满后全部支付完毕;39.3.4在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委托人查验,以证明发票真伪。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此外,《监理服务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四十条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后30日起计算。
上述《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奥科公司按约定提供并已履行完毕监理服务。2018年12月26日,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020年9月20日,奥科公司向绿港公司提交整套结算材料,包括结算资料目录、结算资料齐全四方确认单、结算申请单、结算承诺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完工确认表、指令单审核报告等数份资料。绿港公司收到奥科公司就涉案项目监理服务的结算材料,并确认结算资料完整。结算文件中,《结算资料齐全四方确认单》,显示合同总价为1512000元,结算送审价为2053500元。同时查明,增加的监理酬金共计541500元,绿港公司分别对签证编号为lg145/hy014-001(增加金额438000元)、lg145/hy014-100(增加金额为66000元)、lg145/hy014-101(增加金额为37500元)的指令单签名**确认,上述三份指令单合计金额为541500元。
绿港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向奥科公司分八笔支付监理酬金合计1199600元,包括:2017年1月18日支付43400元,2017年8月9日支付185538.5元,2017年10月10日支付190963.5元,2017年11月2日支付213559.5元,2018年1月18日支付194250元,2018年4月18日支付163450元,2018年8月9日支付57238.5元,2019年1月23日支付151200元。对于余下未付监理费用,奥科公司认为绿港公司应于工程竣工之日支付,逾期应计算滞纳金,绿港公司则认为结算价应由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核确认,待第三方确认后再支付,但无法明确第三方回复的明确时间,且至庭审之日,绿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对结算单价进行核准。
奥科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绿港公司银行存款970905.74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民事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本案民事纠纷适用法律作出除外规定,故本案纠纷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奥科公司与绿港公司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及相关的文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合同成立有效,绿港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奥科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监理酬金。
一、关于未付监理酬金数额。首先要确定监理酬金的总额,在此基础上扣减绿港公司已付监理酬金,奥科公司请求支付余下未付酬金应得到支持。奥科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已向绿港公司提供完整的监理服务结算资料,该套结算资料对已完成的监理服务及相关酬金进行明确说明,并经绿港公司确认。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绿港公司应在7天内对奥科公司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但绿港公司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将近两年的期间,仍未对监理酬金作结算金额作出确认,而是以需要以第三方的核准结果为由拒绝确认,但双方并未对监理酬金需要第三方核准进行约定,绿港公司拒绝结算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对于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512000元及增加的监理酬金541500元总计2053500元,绿港公司庭审中仍认为是初步结算金额,对其拒绝结算的行为未说明合理理由,也未能对奥科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对于监理酬金总额,鉴于奥科公司已履行监理服务,本院以《监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经双方确认的增加监理酬金进行认定,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512000元,增加部分的监理酬金541500元,故监理酬金应为2053500元(1512000元+541500元)。绿港公司已支付监理酬金1199600元,尚欠853900元(2053500元-1199600元)未付,该款应予支付。奥科公司要求绿港公司支付监理酬金8539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滞纳金的计算。《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如果绿港公司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奥科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后30日起计算。现绿港公司逾期未支付监理酬金,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向奥科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并无约定,绿港公司主张利率标准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采纳。但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因《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监理酬金为分段支付,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会因绿港公司不同阶段支付监理酬金的时间和数额变化而发生变化。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26日竣工验收,于2020年9月27日视为双方已作结算,同时一年质保期已满(2018年12月26日完成工程验收之日起计算一年)。奥科公司主张自2018年12月27日起的滞纳金,应分段自规定支付期限后30日起计算,本院对此认定如下:1.《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完成后,支付至总监理酬金的80%。即工程验收完成后,绿港公司应支付监理酬金为1642800元(2053500元×80%),至2019年1月26日前如绿港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应计算滞纳金。绿港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前共支付1199600元,余款443200元未付,故第一段滞纳金应以443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2.《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完成后,奥科公司向绿港公司提交监理酬金结算书,按双方确认的总结算监理酬金支付至95%,其余款项待项目一年质保期(从完成工程验收之日起计)满后全部支付完毕。案涉监理服务于2020年9月27日视为双方已作结算,同时一年质保期已满,绿港公司应按照约定于该日前向奥科公司支付全部监理酬金2053500元,逾期30天不付,应计算滞纳金。但绿港公司仅支付1199600元,尚欠853900元未付,自2020年10月27日起,应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至付清款日止。
综上,奥科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诉讼是由于绿港公司违约不支付监理酬金引发,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全部由绿港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酬金853900元;
二、被告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支付上项监理酬金的滞纳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计算基数及时间:以443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计算至2020年10月25日;以853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9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