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1财保145号
申请人:重庆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乌杨街道贵图村贵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922612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昕兴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杨柳街A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905361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久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黔江区城南街道河滨南路东段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XEEE8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昕兴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久耀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昕兴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久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七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0万元予以保全。案外人***自愿用其所有位于秀山县房产作诉前财产抵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昕兴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久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七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0万元予以保全。
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