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久耀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鹏城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久耀建设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昕兴新商贸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1财保2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贵图村贵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922612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昕兴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杨柳街A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905361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久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河滨南路东段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XEEE8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昕兴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久耀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解除申请人重庆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昕兴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久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七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0万元予以保全。本院已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昕兴新商贸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七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申请人重庆久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七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房产作诉前财产抵押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昕兴新商贸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七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8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久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七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