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9民初1064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3736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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