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竟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中竟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5民初64***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广西中竟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中竟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2018年10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丘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丽君
书记员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