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湘0381执377号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湖南正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湘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湘乡劳人仲案字(2022)15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90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315元,护理费6364元,共计95583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南正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之前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8000元,剩余37583元未支付,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湖南正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31200元,并承担执行费368元。本院依法冻结后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568元,在扣除执行费368元后将剩余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湘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湘乡劳人仲案字(2022)15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