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02民催58号 申请人扬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账号:0000000开户行: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庄支行。 申请人扬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青岛银行济南分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2/00000000;出票人为成武县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大连某经贸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扬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金额为2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06月11日;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