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12执521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
法定代表人金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387800元及利息,诉讼费8645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6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举证内容为“厂房土地、设备、原材料等。”
2、2016年12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
3、2016年12月20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信息且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多次冻结。
4、2016年12月20日,到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拥有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的房产,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的房产(权证编号:150),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故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
5、2016年12月20日,到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拥有利国镇利国村的土地,铜国用(2010)第5632号、铜国用(2012)第4618号、铜国用(2012)第4619号,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利国镇利国村的土地,上述土地系轮候查封,故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
6、2016年12月20日,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拥有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车各一辆,本院裁定查封了上述车辆,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故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
7、2016年12月20日,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6年12月20日,向工商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系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据该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17年3月1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2017年3月10日,被执行人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金永利司法拘留15日,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故上述措施未能执行。
11、2017年8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1396445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韩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