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民初970号
原告: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百进鑫源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百进鑫源特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3696.50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29日计算到实际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经存在业务往来,但往来均已结清。2016年9月28日,因原告财务人员疏忽,误将一笔本应汇给无锡欣源达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900205296)的3696.50元款项错汇给被告。该款汇出后,原告就与被告联系,但被告置之不理。无奈,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