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百进鑫源特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民初2879号 原告: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百进鑫源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百进鑫源特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696.5元及逾期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经存在业务往来,但往来均已结清。2016年9月28日,因原告财务人员疏忽,误将一笔本应汇给无锡市鹏欣源达特钢有限公司的3696.5元款项错汇给被告。该款汇出后,原告就与被告联系,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无锡百进鑫源特钢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无锡百进鑫源特钢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