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执恢109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神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宣告破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已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312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响
书 记 员 韩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