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02民初3112号
原告:潍坊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潍坊市三河项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潍坊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与被告潍坊市三河项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项目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河项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河项目公司支付监理费918815.35元及逾期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三河项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日,鼎信公司与三河项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鼎信公司为“潍坊白浪绿洲小镇房车露营地工程”(以下简称露营地工程)提供监理与服务。该工程分一标段、二标段,工程规模为6625.83万元。合同三/五/2条对支付酬金计算方法约定:“监理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值×0.99%(监理取费基数不含货物购置费)”。该合同三/六/2/(2)条对附加工作薪酬约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一标段于2015年9月6日开工,2016年10月15日竣工,计划工期220天,工期延长186天。经潍坊市审计局出具潍审投结[2017]102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审定工程结算价为22821249.10元,监理费为225930.37元,延期监理费191013.85元,合计416944.22元。二标段于2015年9月5日开工,2017年1月10日竣工,计划工期220天,工期延长274天。经潍坊市审计局出具潍审投结[2017]103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审定工程结算价为36221495.87元、监理费为358592.81元、延期监理费为446611.04元,合计805203.85元。一、二标段监理费总额为1222148.07元,三河项目公司已支付303332.72元,尚欠918815.35元。
三河项目公司辩称,对鼎信公司主张延期监理费及逾期利息的主张不予认可,因为没有约定及法定依据。合同二/一/(8)条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定义为两种情况:1、委托监理范围外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因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作阻碍或延误而增加的工作。合同三/六/2/(2)条约定的是委托监理范围外另外增加工作内容产生的附加工作酬金。鼎信公司以关于增加工作内容的约定作为工期延长的主张依据,三河项目公司认为不能成立。另外,三河项目公司认为实际工期与鼎信公司所述不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5年9月1日,三河项目公司、鼎信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其中约定:
1、合同一/一/1条,工程名称为露营地工程;
2、合同一/一/3条,工程规模为6625.83万元;
3、合同一/六/1条,自开工日起总工期为220日历天;
4、合同二/一/(8)条,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5、合同三/五/2条,支付酬金计算办法:监理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值×0.99%(监理取费基数不含货物购置费)支付时间、金额:合同签定后,预付合同价款的20%即(一、二标段施工中标价-货物购置费)×0.99%×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用的75%(一、二标段施工中标价-货物配置费)×0.99%×75%;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监理费用的95%(即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值×0.99%×95%);余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
6、合同三/六/2/(1)条,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2)条,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二、2017年11月24日印发的潍坊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理报告》潍审投结[2017]102号载明:1、露营地工程一标段;建设单位为三河项目公司;监理单位为鼎信公司;施工单位为潍坊煜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项目于2015年9月6日开工,于2016年10月15日竣工。3、审计认定结算值22821249.1元。
2017年11月24日印发的潍坊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理报告》潍审投结[2017]103号载明:1、露营地工程二标段;建设单位为三河项目公司;监理单位为鼎信公司;施工单位为上海澳帝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项目于2015年9月5日开工,于2017年1月10日竣工。3、审计认定结算值36221495.87元。
潍坊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理报告》潍审投结[2017]102号、103号两份报告经质证,诉辩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用。
三、根据工程参加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露营地工程一标段开工时间是2015年9月6日;以表格形式打印的竣工时间标注为2016年10月10日,但是手工填写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与“潍坊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理报告》潍审投结[2017]102号”关于“露营地工程一标段”竣工时间的记载一致。
露营地工程二标段的“工程参加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三河项目公司提供,其中一期为原件、二期为复印件。露营地工程二标段一期开工时间是2015年9月5日;以表格形式打印的竣工时间标注为2016年4月16日;手工填写为2016年7月20日。露营地工程二标段二期开工时间是2016年5月29日;以表格形式打印的竣工时间标注为2016年8月10日;手工填写为2016年9月26日。经质证,鼎信公司对露营地工程二标段二期的“工程参加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不予认可。
四、露营地工程一标段保修期为工程交付之日起2年、二标段为3年。
五、三河项目公司已经向鼎信公司支付监理费303332.7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报告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监理费计算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值(22821249.1元+36221495.87元)×0.99%=584523.18元。
关于工程延期产生监理费的计算,合同三/六/2/的(1)、(2)条共同构成对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约定,属于有明确约定,三河项目公司辩称没有约定不能成立。实际工期以“潍坊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理报告》潍审投结[2017]102号、103号”记载为准。工程延期监理费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的“附加工作酬金”计算为:
1、露营地工程一标段:附加工作日数(实际工期406天-220天=186天)×合同报酬(22821249.1元×0.99%)/监理服务日220天=191013.85元。
2、1、露营地工程二标段:附加工作日数(实际工期494天-220天=274天)×合同报酬(36221495.87×0.99%)/监理服务日220天=446611.04元。
综上所述,三河项目公司欠付鼎信公司监理费918815.35元(584523.18元+191013.85元+446611.04元-303332.72元=918815.35元),应予清偿。鼎信公司主张欠付监理费的利息自起诉之日(2020年10月19日)以LPR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八条、四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潍坊市三河项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潍坊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包括工程延期监理费)918815.35元,并自2020年10月19日起按照3.85%/年的利率承担欠付监理费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94元,由被告潍坊市三河项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姣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