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2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新华路1398号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7757308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3116777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2019)鲁0791民初1586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9日、11月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账户存款余额,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另经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但均已被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处于非营业状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潍坊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将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6、2021年11月3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潍坊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