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04民初2202号 原告:潍坊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新华路1398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人德赛(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西白羊埠社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西白羊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西白羊埠社区驻地。 主要负责人:***,主任。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坊子奉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潍坊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西白羊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白羊埠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7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告西白羊埠社区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59083元及利息;2.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开对西白羊埠社区园林景观改造设计工程监理进行招标,鼎信公司参与竞标,同年6月18日,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6月28日鼎信公司、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现鼎信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鼎信公司、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1月14日验收、核对后签订《坊子区西白羊埠社区小区配套改造监理费明细》,确认未付款5.9083万元。2021年1月18日鼎信公司向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多次向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主张权利,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招标人、系西白羊埠社区居委会,而非股份经济合作社。两者系不同的主体。经被告向西白羊埠社区居委会询问,原告招标工程监理造价为5954372.18元。根据中标通知书以及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费数额为工程总造价的0.98%,合计监理费应为58352.85元,西北羊埠社区居委会已经付款50000元,尚欠原告监理费为8352.85元。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白羊埠社区居委会辩称,案涉工程系向社会招标公开投标工程,双方应该严格按照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合同各自履行义务,按照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公告和中标合同,被告应付原告监理费58352.85元,已支付50000元,所以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西白羊埠居委会公开对西白羊埠社区园林景观改造设计工程监理进行招标,鼎信公司参与竞标。2019年6月18日西白羊埠居委会***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内容为:“鼎信公司:坊子区西白羊埠社区园林景观改造设计工程监理公开招标采购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招标人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施工造价的0.98%。请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后,于三十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西白羊埠居委会在“招标人”处**,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在中标通知主文处**。鼎信公司主张,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鼎信公司除对中标的“景观改造设计一标段、景观改造设计二标段”工程进行监理之外,还对西白羊埠社区小区道路(柏油路面)和小区停车位的施工进行了监理。所有工程造价111310000元,按照0.98%计算,共产生产生监理费109083元,已付50000元,剩余59083元未支付。鼎信公司提供坊子区西白羊埠社区小区配套改造监理费明细一份,载明:截止到2019年12月12日,西白羊埠社区配套改造工程已全部完成。监理招标范围内总施工造价1113万元,所以监理费总额为10.9083万元(费率0.98%),已付款5万元,未付款5.9083万元,本次申请款项为5.9083万元。具体如下:1景观改造设计一标段347.5万元2景观改造设计二标段247.9万元3小区道路(柏油路面)236.4万元4小区停车位281.3万元。潍坊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月14日。落款处加***公司监理部(9)的公章,主文处加盖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公章。庭审时鼎信公司陈述“施工造价1113万元”系笔误,实际应为1113.1万元。鼎信公司提供《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支审批表》一份,审批表载明申请单位为凤凰街道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金额59083,事由**置区工程监理费:59083元。“合作社意见”处加盖了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签字,“合作社监事会意见”处加盖了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公章,***、***等人签字。以上两处签署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社区意见、包靠领导”处单良签字,签署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 鼎信公司要求两被告以5908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加盖西白羊埠居委会公章的中标公告及西白羊埠已***公司付款5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抗辩本案被告应为西白羊埠居委会,且已付款50000元,根据中标公告,未支付监理费的数额为8352.85元。西白羊埠居委会抗辩应付款数额为8352.85元。 庭审中,西白羊埠社区居委会陈述其历史名称为西白羊埠居委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监理费的支付义务人及未付监理费数额问题。涉案工程中标公告中显示招标人为西白羊埠居委会,但在监理费明细及开支审批表上**确认的分别为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监事会及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考虑到西白羊埠居委会及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均为西白羊埠社区自治组织的特殊关系,应视为涉案监理合同相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变更了主体,根据坊子区西白羊埠社区小区配套改造监理费明细及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支审批表,鼎信公司要求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剩余监理费并无不当。关于监理费数额,鼎信公司主张,在监理过程中,应对方要求,对中标公告之外的西白羊埠社区小区道路及停车位的施工也进行了监理,总施工造价为11131000元,监理费为109083元(11131000元*0.98%),因已付款50000元,剩余应付监理费为59083元。鼎信公司的上述主张,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鼎信公司未提交有限证据证明2021年3月10日为应付款日期,故要求被告自2021年3月10日期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2022年5月2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原告潍坊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59083元及利息(以5908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6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潍坊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西白羊埠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