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502民初610号
原告: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6日,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双鸭山市北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