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6070号
原告:重庆君道消防安全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珞璜工业园区B区津东路1号5幢1/夹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7895597T。
法定代表人:樊舐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张丽娟,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文,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君道消防安全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君道公司)与被告***、张丽娟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被告张丽娟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张丽娟以案涉不动产位于重庆市长寿区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君道公司诉称,其与***、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渝0116民初14453号民事判决,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5民终4491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履行判决,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与张丽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屋登记于张丽娟名下,为使其合法债权得以清偿,故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张丽娟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街道XX道XX号X幢X-X-X的房屋。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涉及房屋物权的确认、分割属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房屋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故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丽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昱娇
审判员 邓亚囡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