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督1号 申请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TA-1、TA-2栋(1)21层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申请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导致无法送达相应法律文书,故本案不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