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俊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俊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行政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浙0702行初77号 原告浙江俊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481号联合中心南区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府大楼西辅楼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苗族,1995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俊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11日,原告浙江俊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俊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俊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