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浙0702行初77号
原告浙江俊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481号联合中心南区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府大楼西辅楼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苗族,1995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俊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11日,原告浙江俊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俊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俊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