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磐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意家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4481号 原告:杨**,男,1979年6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意家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鹿城东路延长线格***小区16栋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K818R4A。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磐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侏罗纪大街盛世佳园10幢3**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KPHLL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狮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7272969306。 负责人:***,经理。 原告杨**与被告***意家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意公司”)、云南磐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武定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乐意公司、磐亚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装修款7万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3.7%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移动武定分公司在未付款项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被告磐亚公司承包移动武定分公司生产调度楼建设项目室内装修工程,承包之后将该装修工程肢解转包给被告乐意公司,后乐意公司又将木工部分的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双方口头约定先施工后付款,实际装修工程款以工程量清单及双方的结算为准。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进场施工至2020年4月份完工,原告的装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已交付给被告移动武定分公司使用。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装修款,经原告多次催促,原告与被告乐意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告乐意公司向原告出具《乐意家园装饰武定移动公司装修工程结算书(木工组)》,载明原告施工的装修工程款项合计179721.96元,已付8万元,尚欠99721.96元,双方协商优惠9721.96元,实际应付9万元,被告乐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结算书上签字确认。结算书出具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乐意公司支付该笔款项,但乐意公司称已将结算书移交给被告磐亚公司,可以由磐亚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结算款项,被告磐亚公司也认可原告施工的事实,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乐意公司及磐亚公司协商付款事宜,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磐亚公司仅在结算后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至今尚欠7万元未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乐意公司、磐亚公司之间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装修义务,被告就应当承担支付装修款的义务,被告拒不支付装修工程款的事实,已构成违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杨**起诉被告乐意公司、磐亚公司支付装修工程尾款,根据其诉请,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修工程系移动武定分公司室内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武定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