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海天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海天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园民催字第0095号 申请人无锡海天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无锡海天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上海银行苏州分行于2012年10月18日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25394955,出票人为江苏意邦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兴达利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3年4月18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海天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上海银行苏州分行请求支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