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282民初48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锐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建业壹号城邦8号楼280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北源电力(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明理路白佛南路交叉口中原数字经济产业园12号楼1层、2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锐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源电力(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河南锐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豫1282民初48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北源电力(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16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锐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锐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源电力(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源电力(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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