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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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3执3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欣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51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8292286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欣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03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欣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89578.0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和有价证券。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和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执行回告书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3执30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