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723行初04号
原告浙江欣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义县财政局,住所地武义县环城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浙江泰宇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国际复合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欣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武义县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武义县财政局于2017年03月15日作出了***(2017)61号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了***(2016)133号对原告浙江欣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取消预中标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案在本院判决前被告改变了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欣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欣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减半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章伟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