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恒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富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971民初657号 原告:广东富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崇焕东路40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5A9K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恒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宝路291号2单元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985831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富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恒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富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富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