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昭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昭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九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5081号之一
原告:重庆昭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50号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NX7U2L。
法定代表人:夏治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状元路58号附26号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57495699。
法定代表人:谢文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4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昭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昭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昭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4元,减半收取计4502元,保全申请费3122元,合计7624元,由原告重庆昭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院印)
法官助理  梁利君
书 记 员  朱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