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5财保41号
申请人:河北隆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苑D1座2**20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申请人河北隆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2022)冀0825执373号案件标的款人民币283265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给付了被申请人工程款,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开具发票未果,要求保全开具发票相应的税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2022)冀0825执373号案件标的款283265.00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1936.00元,由申请人河北隆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玥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