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环通泰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环通泰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乌仲裁字第01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环通泰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环通泰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18460元(执行标的116808元,执行费1652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环通泰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的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环通泰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