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润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阴润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80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羌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润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东大街365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阴润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提供的谈话录音,可以证明润佑公司违法将部分工程劳务层层分包给***,一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认定,仅在事实认定部分表述了润佑公司的质证意见,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对此二审判决没有发回重审,亦没有查清事实后改判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结合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以及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综合判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在润佑公司工地受伤,但***实际由***招用以及发放劳动报酬,没有证据证明润佑公司与***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也没有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原审判决认定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另外,对于***提供的谈话录音,一审法院虽在证据认定部分未予正面回应,但由后面说理可知并未采信该份证据。***据此申请再审欠缺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