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81民催20号
申请人江阴润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P6QG5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阴润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票号3140ⅹⅹⅹⅹⅹⅹⅹⅹ5717,票据金额为18000元,出票人为江阴润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村民委员会,出票行为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的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润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雄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