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2136号
原告: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系陕西长岭电气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88元,减半收取104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长岭光伏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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