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6执恢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浙0106民初7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节电收益分成款3217527.9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714664.32元(暂计至2016年8月1日,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另计)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3666元、执行费573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但无款项可扣划,其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唐山市古冶区××路××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西等土地三宗,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查封。上述土地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处置中,本院已发参与分配函。经委托当地法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拘留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恢2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锦梁
书记员  孙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