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1283民初3560号
原告:海伦市庆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牌楼路北兴盛路西兴盛小区A3栋东数22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海伦市。
原告海伦市庆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伦市庆财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伦市庆财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承揽费14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份,原告为被告的楼房承建阳光雨棚,由原告包工包料,原告完成承揽工作后,被告接收使用。经双方结算,承揽费用为165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6月1日支付承揽费用。到期后,被告未给付。2019年8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16500.00元欠据。2019年10月18日,被告给付原告200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其余承揽费14500.00元,被告未给付。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份,原告为被告的楼房承建阳光雨棚,由原告包工包料,原告完成承揽工作后,被告接收使用。经双方结算,承揽费用为16500.00元,2019年8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2019年10月18日,被告给付原告200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其余承揽费14500.00元,被告未给付。
原告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据一份,用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承揽费14500.00元的事实;证据二、通话录音一份,用以证实:原告向被告索要承揽费的事实。被告***放弃质证权利,但以上证据形式具有合法性,内容具有真实性,并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间可相互印证,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在原告交付工作成果时未支付承揽费用,应承担继续向原告履行债务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承揽费1450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海伦市庆财门窗有限公司承揽费14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0元,减半收取计为8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