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301民初375号
原告:石棉县兴兴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
经营者:***。
被告:四川盈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88年11月17日出生,藏族,四川省丹巴县人,住四川省丹巴县。
原告石棉县兴兴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盈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兴兴工程机械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棉县兴兴工程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