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03民初10576号
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科技工业园五沙工业区新辉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8009483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第三人:江门市蓬江区泳信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杜阮镇松岭松香山北路9号2-3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9939516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泳信涂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