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和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21799号 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科技工业园五沙工业区新辉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8009483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继来(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继来(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和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东营村中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6837578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正和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正和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0500.00元及违约金1518.03元[以230460.00元(156980+167000-93520)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日计算利息,自2023年6月17日计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即1497.99元;以20040.00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日计算利息,自2023年6月28日计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即20.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供应合同》,约定被告通过向原告发送书面供货订单的方式,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涂料等产品。2023年4月,被告多次向原告发送书面供货订单,原告按照供货订单完成了供货义务。其中,2023年4月3日的订单,合计货款156980.00元,原告已在2023年4月17日为被告开具发票;2023年4月12日的订单,合计货款167000.00元,原告已在2023年4月17日为被告开具发票;2023年4月23日的订单,合计货款20040.00元,原告已在2023年4月28日为被告开具发票。以上总计货款344020.00元。 2023年6月,原告收到被告退回的部分产品,货值总计93520.00元。由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50500.00元。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均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产品供应合同》第10.1条的约定“买方签收卖方货物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天内结清当批次货款,买方逾期付款应当按照应付货款的万分之五/日向卖方支逾期利息。”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正和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庭前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确认欠原告货款250500元,但是因公司拆迁,无力支付款项。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产品供应合同、发票等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涂料等产品。截止起诉之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05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2505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原告诉请利息,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正和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500元及利息(以2505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0.14元,保全费1780.09元,合计4320.23元由被告北京正和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