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6执异49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第三人:***,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第三人:***,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关于本院(2022)粤0606执713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听证会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请求事项:1.追加第三人***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执71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追加第三人***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执71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追加第三人***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执71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粤0606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因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0606执7131号。在执行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穷尽各种法律手段,并未查到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经依法调查,广州某某电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经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2019年12月19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1月21日,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其中,***认缴出资45万元,出资比例90%,***认缴出资5万元,出资比例10%,约定出资时间均为2048年12月30日。截止至今,***、***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形成期间,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第三人***作为当时被执行人股东应对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2022)粤0606执7131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公司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被执行人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明显已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一直不申请破产。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的出资义务已具备加速到期的条件。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恳请法院同意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以最大力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均无答辩。 本院查明,关于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20年10月6日签订买卖合同,后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0年11月30日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尚欠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8260元,因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一直未付款,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号为(2022)粤0606执7131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粤0606执71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2021)粤0606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6执71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商内档资料等证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显示,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某某电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经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公司成立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019年12月19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1月21日,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变更为***、***,各认缴出资45万元、5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48年12月30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作为(2022)粤0606执71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第三人***、***作为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各自以货币认缴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在2048年12月30日前缴足。因此,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未足额出资为由要求直接追加两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于2020年11月30日,此后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偿还债务,彼时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作为公司投资者,未能在限期内举证证明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2022)粤0606执7131号案件中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2022)粤0606执71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2022)粤0606执71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对广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2022)粤0606执7131号案件中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