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22870号 原告: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继来(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继来(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需要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原告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被告青岛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8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付货款的利息4653.37元(以88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7月20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2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6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电泳涂料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通过向原告发送书面供货订单的方式,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涂料等产品。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发送书面供货订单,原告按照供货订单完成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2022年4月22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8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在2022年4月22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欠原告的货款88000元应在2022年7月22日前全部付清,但截至原告起诉前,被告仍未支付案涉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泳涂料买卖合同》、《还款协议书》用于证明其主张。经审查,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所做陈述予确认。 另查明,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8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亦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计算标准,本案利息宜自2022年7月22日起以2022年7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年利率4.81%)计算至清偿日止。原告请求超出本院认定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货款88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81%计算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2141.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56.53元,合计3097.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66元,由被告青岛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0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