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某某五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6民初6296号 原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某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8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诉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某某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涂料货款90252元及违约金(以9025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按每月1%的比例计算);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曾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出售电泳涂料产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于2023年10月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对产品品种、价格、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货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被告***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协议约定的产品,被告未依约足额付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到期货款90252元未付。 被告***、***既未作答辩,也未提出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10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保证人,三方共同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涂装材料,乙方应在签收货物后30天内结清货款,乙方未依约付款的,须以欠款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1%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保证人对乙方全面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直至付清货款以及主张合同权利所有费用为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向***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未足额支付货款,从***提供的对账函显示,截至2023年11月30日,***拖欠***货款90252元,***在该对账函上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有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并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货款,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90252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虽然根据案涉合同,原告***与被告***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进行约定,但在***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本案中的违约行为给***造成的损失主要应是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从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出发,对***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本院调整为以尚欠款项为本金,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就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的责任,被告***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本案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行为有效,且未超过法定的保证期间,原告***主张被告***对本案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某某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252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8.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2.52元,合共1950.67元,由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某某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