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骁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6民初6039号 原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诉被告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涂料货款113606元及违约金(以欠款额11360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为8648.2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曾有业务往来,原告出售电泳涂料产品给被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签订了《电泳涂料买卖合同》,对产品品种、价格、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货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协议约定的产品,但被告某某***截至起诉之日尚欠原告货款113606元未付。被告某某***为被告***开办的独资公司,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故被告***也应对被告某某***的债务承担责任。 被告某某***、***既未作答辩,也未提出证据。 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电泳涂料买卖合同、承诺函等证据,经庭审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且被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可以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另就相关证据形成经过等,原告***均给予了合理说明。综合以上分析,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证据,结合庭审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作为甲方,某某***作为乙方,双方共同签订《电泳涂料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涂装材料,乙方应在签收货物后60天内结清当批次货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须以欠款额按每月2%的比例计付违约金至付清。 上述合同签订后,***向某某***履行了交货义务。 从***提供的《承诺函》显示,2023年4月21日,曾某向***出具上述承诺函,在该函中,确认拖欠***货款113606元,并承诺自2023年6月15日起分期还款,保证人同意就上述欠款本金、利息、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2年,自本承诺函作出之日起计算。曾某在落款债务人处签名,某某***在保证人处加盖公章,***在保证人处签名。 ***以某某***、***未依约支付货款,目前仍欠113606元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某某***于2021年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为该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某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关于原告主张的未付货款金额的认定。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电泳涂料买卖合同》《承诺函》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履行的事实。在上述《承诺函》中,有被告某某***、***在保证人处签名,应意味着被告某某***、***认可《承诺函》主文中的内容。而在《承诺函》主文中,确认尚欠货款金额为113606元,故本院在本案中认定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113606元。 关于被告某某***、***应否承担本案责任。本案买卖合同系发生在原告与被告某某***之间,被告某某***负有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由曾某作为主债务人向原告出具分期还款的《承诺函》,原告予以接受并作为证据提交本院,可以视为案涉主债务发生转移,并得到债权人即原告的同意。该债务转移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债务转移后,被告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继续对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未超出约定的保证期间,被告某某***、***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某***、***支付货款1136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违约金,未超出案涉《电泳涂料买卖合同》的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也未明显过高,本院予以支持,并明确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上浮50%计算。另,因《承诺函》中各方对付款期限有作出新的约定,视为对《电泳涂料买卖合同》中的结算账期作出变更,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23年6月15日的次日起算。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6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5.08元,由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