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6民初19671号
原告: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第三人:深圳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深圳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第三人深圳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