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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某乙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民终4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乙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某乙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2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广东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某甲公司仅须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广东某乙公司供应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造成某甲公司被上游企业罚款10万元。某甲公司一直要求广东某乙公司将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对应的货款扣除,并扣除10万元罚款后,再支付剩余货款。考虑到小微企业经营的困难情况,请求法院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调整为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 广东某乙公司辩称,广东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所供应的货物均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且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合同、对账单等证据予以印证,因此一审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广东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支付广东某乙公司货款46705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附件《利息计算表》);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过程中,广东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从2023年3月31日起按月息1%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7月28日,广东某乙公司作为甲方,某甲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主要约定:一、标的、型号、规格、单价。二、订货、交货方式与签收。1.订货。乙方需提前10天发送产品的具体采购需求订单。三、甲方对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按甲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有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四、验收。乙方在货到后七个自然日内进行质量检测。如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需于验收后使用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对产品质量认可。五、货款的结算期限、支付方式与对账。1.结算账期:乙方签收甲方货物后90天内结清当批次货款。3.双方同意于每月5日前对上月货款进行对账,并对《销售对账单》进行盖章,有异议可以在对账单记载。八、违约责任。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按相应损失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须以欠款额从逾期之日起计算按每月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因处理该事宜的差旅费由乙方全部承担。 2023年7月2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为表示合作诚意,关于乙方(某甲公司)工厂首批投糟的电泳漆18000kg(货值¥279000元)暂不支付费用,但需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双方协商自双方首次合作之日(按首次发货日期计算)起,当乙方采购电泳漆三年内达300吨(仅包含色浆、乳液,不含首批投槽数量18000kg)且到期货款均已全部按时支付,首批投槽的18000kg电泳漆以销售折扣开具红字发票一次性处理,如果双方合作终止时未达到三年300吨用量,则按已使用的数量计算比例以销售折扣方式处理,未达量的比例部分按合同单价结算。2.电泳漆色浆、乳液单价在不低于15.50元/kg的前提下方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2024年3月31日,广东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出《对账函》,载明:截止2024年3月31日贵公司欠238050元,已开票未收款。以上货款不包含铺底款279000元。 一审中,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广东某乙公司的代理商陈某与某甲公司员工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4年3月18日,余:会议记录。1.油漆性能。2.工艺流程及参数。3.产品的质量要求,盐务实验,漆膜厚度流屏效果。4.这次糟液调整更新能达到多少比例,产品的质量又能提升到百分之几十?5.如果更换后还是和以前一样这个损失由谁承担?陈总你们某乙出个书面的东西给我们。陈发送提升边缘耐腐蚀方案文件。余:你这个没有说明能提升多少的嘛。陈又发送了个文件。2024年7月1日,余:电泳后折弯出现电泳漆全部掉这种情况。陈:我让技术跟卢工电话沟通。以及跟卢工打了电话,整改的几个方面。电泳线提升小组(5)微信群聊天记录,内容为,2024年2月28日,***:这次调整的油漆,溶剂这些都在油漆槽里面的,是没有多少损失的,后期做货保持好此次的参数比例。***:漆膜厚度是有所提升目前我们没有专用挂具,今天安排人烤箱链条清洁卫生,但我们自己烤出来还是有颗粒针孔,还要继续调试改进。 2.检测照片(打印件),某丙涂装业务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梁某某:退货的过来又退货。余:一共有多少货需要退货的。梁某某:20件退货。23块返工的只有8块合格的。某丙范某某:这些事情,你们这边做个质量统计,务必要在生产过程中杜绝这种问题了。产品图片(打印件); 3.广东某乙公司出具的提升边缘耐腐蚀方案(打印件)、检测报告(打印件)、要求整改的函(打印件)。 以上证据拟证明广东某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材料导致某甲公司的名誉受损,影响其经营,导致亏损。 广东某乙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不认可,在该份聊天记录中是双方之间正常的合作期间的沟通内容,并且在聊天记录中某甲公司工作人员***提出了“这次调整的油漆没有多少损失”;对证据2中检测照片及耐腐蚀方案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份证据是某甲公司使用产品中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联系广东某乙公司寻求解决方案,广东某乙公司在进行专业的分析之后告知某甲公司,因其长期未补充原漆并且设备存在老化等问题,才是导致产生不良品的原因,并非广东某乙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的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从2023年8月7日开始合作至某甲公司提出产品质量异议有半年时间,广东某乙公司在该期间内长期支持某甲公司的生产工作,足以证明其所提供的油漆为合格产品。某甲公司所提供的其他微信聊天信息均为双方日常沟通中所提及的一些问题,所使用的相关照片均仅为某甲公司的单方面意见,电泳加工过程中设备、工艺、环境均有可能导致某甲公司生产出不良品。某甲公司向广东某乙公司寻求专业帮助,并不代表是进行索赔。且截止至今某甲公司所认为的不良品已有超过一年时间,但从未提出相关索赔,足以证明相关的损害结果与广东某乙公司产品无关。 某甲公司明确其未对质量问题产生原因进行鉴定,质量损失要求由广东某乙公司进行赔偿。广东某乙公司的产品是密封的,需要在生产过程中由广东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采样邮寄回其厂家进行检测,但是后期他们都没有按期采样检测。从2024年1月份开始出现质量问题,到2024年6月份是最严重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导致客户罚款,某甲公司也是在2024年9月份才收到客户的累计罚款10万元。 广东某乙公司认为生产线老化的问题在某甲公司自己提供的问题中有载明,设备不是密封的,所有的产品交给某甲公司之后,其就应当进行验收,不可能出现广东某乙公司再进行采样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与广东某乙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某甲公司对欠付款项金额并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月息1%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予以调整。广东某乙公司要求从2024年3月31日起算符合双方《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某甲公司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其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对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不能确定,且其明确要求广东某乙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但在本案中并未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本案不予处理,某甲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某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广东某乙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70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67050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某乙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3.2元,财产保全费3163.2元,合计7706.4元,由被告重庆某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某甲公司上诉要求在应付货款中扣除广东某乙公司提供的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所对应的10万元货款,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广东某乙公司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给某甲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某甲公司亦未在本案一审中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工业品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约定的月息1%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予以调整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某甲公司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3元,由重庆某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1–